华凯易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核查意见
(以下无正文) 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 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