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 10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 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新华先生,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系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 及发行股份,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周 新华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