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 市通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通拓科技")100.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标的公司在经营 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符合环保要求。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 1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西部证券")作为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及是否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