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为规范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