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特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 权益。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 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