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