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畅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 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