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 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寒 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