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3)由第 5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 1 - 第1条 为保证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久吾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