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 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 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