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 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根据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