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锦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视重要性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