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 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 《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定期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