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锐 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两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任职 条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