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博汇股份的监管函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2 月,你 公司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 0.94 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82%,你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8.6.3 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37 号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1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