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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