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戴明、夏天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戴明、夏天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53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638085000 名 称 关于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戴明、夏天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4号 主 题 词 2.公司执行会计政策不到位,导致部分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未更正,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戴明、财务总监夏天对公司上述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戴明、夏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