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 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 1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