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本委员会成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 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 而导致人数少于 3 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规范运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