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市利和兴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均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表决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