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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和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 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 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