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利 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 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 干涉。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 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