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本次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宜潘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潘宏权先生、邹高先生为公 司副总经理,王朝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贺美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