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