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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微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RMLRML(SZ:301050)2024-03-01 10:24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雷 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专业会 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