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拓 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及材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充分了解和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能客观地评价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刘建伟 靳焱顺 赵永德 2023 年 10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