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立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