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不涉及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公司已在《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 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