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为《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