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375.0000 万股股份(占该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 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 重组")。 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