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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华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一月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做出决议当日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第二章 | 对外担保的审查 1 | | 第三章 |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3 | | 第四章 | 担保合同 5 | | 第五章 |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5 | | 第六章 |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7 | | 第七章 | 附则 7 | 隆华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