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 释 | 义 | 3 | | --- | --- | --- | | 一、 | 本次交易的方案 | 6 | | 二、 |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7 | | 三、 |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8 | | 四、 |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 11 | | 五、 | 结论 | 12 | 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另有所指或者依据所在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 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 本次重组、本次交 | | 泰祥股份以现金方式购买应志昂、程孟宜、应承洋、应承晔持 | | --- | --- | --- | | 易 | 指 | 有的目标公司 82.68%的股份及应悠汀、上海瑞鼎机电科技有限 | | | | 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 16.44%的股份,合计 99.13%股份 | | 泰祥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宏马科技/目标公司 | 指 | 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