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关于浙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恒威电池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恒威"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对浙江恒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