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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由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