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国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九) 促使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