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华融化学: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一条 为规范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 《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五)在承担审计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 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