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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 任,公司现任监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 力; (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