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
经审阅张芦苇先生、刘超先生、王利英女士、王庆奎先生、吴彦资女士的 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和 行业知识、管理经验,能够胜任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要求,拥有履行高级管 理人员职责应具备的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 规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可 钰 谢建中 王京宝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4 月 23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