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环境:《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专门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1 第一条 为保障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 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清研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 (至少三名)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