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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研环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 《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该 事务所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 则,较好地完成了约定的服务内容,顺利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我们一致同 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