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缆检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 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