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海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 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人数。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定新的委员人选。在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包括为委 员会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人选以及候选 人人选审查提供相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维海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