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箭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