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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德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 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就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