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