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 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设 立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 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 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