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 实函》(审核函〔2022〕011030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深圳安培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公司"或"发行人")与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落实 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中的释义保持一致,同时,本回复报告所用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 --- | --- |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 | 楷体、加粗 | 本回复报告中若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