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1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