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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 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因此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邓立群、刘嘉、唐圣卫 2024 年 4 月16日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续 聘审计机构的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邓立群 2024年 4 月 16 日 委员签字: 刘 嘉 2024年 4 月 16 日 (此页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