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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电力: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关于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13 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你公司使用累计不超过 6 亿元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股东大会授 ...